酒店如何预防老年客人发病身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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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花甲的老人在就诊之后,入住附近酒店,结果突然发病,独自下楼乘坐电梯时昏迷,虽被酒店送往医院,但还是不幸离世。这种情况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期,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年过花甲的老人在就诊之后
入住附近酒店,
结果突然发病,
独自下楼乘坐电梯时昏迷,
虽被酒店送往医院,
但还是不幸离世。
这种情况
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期,
思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66岁的陈老太因肺炎
从外地来到厦门就诊。
当晚,
在子女的陪同下,
老人就近入住酒店
入住时并未向酒店告知其病情。
中途,
子女暂时离开酒店,
陈老太突然发病,
在拨打儿子电话后
独自乘电梯下楼求助,
却在电梯内吐血昏迷。
被发现后,
酒店工作人员赶到现场,
并拨打120求救。
不幸的是,
陈老太送医抢救无效永远地离开了。
事发后,
陈老太的家属将酒店起诉至法院,
要求酒店赔偿损失90万元。
家属认为
酒店管理不规范,在三楼公共区域没有值班人员,也没有帮助病人平躺、实施急救,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酒店辩称
陈老太入住时没有异常表现,酒店发现老人晕倒后,及时赶到现场并拨打120送医,因为不清楚情况,加上医院离得很近,所以他们不敢贸然挪动老人,而是先把电梯降至一楼,保持通风。
随后酒店经理亦陪同就医,垫付急救费用。死者本人及家属亦存在过失,子女未充分看护,且老人子女在接到老人求助电话后未及时与前台工作人员沟通。图片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老太昏迷至被酒店工作人员发现间隔不到3分钟,自发病至被送医抢救不到11分钟。在此期间,酒店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保持电梯空气畅通,并全程陪同救治、垫付医疗费,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而且陈老太昏迷时无明显阻碍呼吸情况,酒店工作人员考虑到医院距离酒店较近,且不了解病情不敢擅自挪动,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驳回了陈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应有限度
过分苛责可能妨害商业秩序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法官表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障酒店基本设施的安全,以及在发现顾客受伤或生病后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等。若顾客在酒店中突发急病或受伤,既应考察酒店是否履行了上述义务,也应考虑顾客自身或其家属是否具有过错。比如,明知自身存在危险疾病,是否对酒店予以告知;亲友是否尽到充分陪护义务等。不过,法官依然建议,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加强员工急救培训,以应对突发状况。
日常生活中,有的人认为本着死者为大应多让一步,有的则认为各打五十大板就可平息纠纷,但如果对非专业医护人员的救助过分苛责,那无疑加重了经营者、实施救助者的负担,不利于群众间的互信互助。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只有严格遵照法律标准评判而非“和稀泥”,群众才能真正获得安全感,从而实现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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